近日,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辖区内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实施税务检查,发现该公司向某大股东分红,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存在少缴印花税等其他违法行为,依法对其作出了补缴税款、罚款、加收滞纳金总计260余万元的税务处理决定。
调查显示,该公司往来款上挂着某大股东一笔欠款一直未还,余额高达3000万元。
该公司是否假 借款之名,行分红之实呢?根据这个疑点,稽查人员很快将检查重点落在个人所得税上。
为此,检查人员多次到企业、银行等第三方机构调查取证,向企业人员耐心 解释,并对借款进行逐笔核实。
最后核实,在3000万元借款中,除部分经核查确系被查企业为关联公司支付债务形成的往来款外,有将近1000万元是股东以 现金形式从公司取走的,未用于公司生产经营的个人借款,应计征个人所得税。
在确凿的证据面前,该公司不得不承认发放股东红利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事实,并接受了税务机关的处理。
目前,相关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已全部入库。
税官说法
部分企业主认为,自己投资开办的企业是自有财产,吃企业的、用企业的、借企业的无可厚非。
其中,假借款之名,行分红之实便是常见手法之一。
殊不知,这样的行为,却可能因为违反税法而招致行政处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 年〕158号)第二条规定: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 的,其未归还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在此,税务机关提醒广大纳税人,应关注税收政策 变化,做到公私分明,避免违反税法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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