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企服快车主任律师周宇龙提醒您,微信群里发言要千万注意,不要散布、传播、捏造不实的虚假消息,制造恐慌。
尤其是疫情期间,不要因一时有趣,散布传播关于新冠疫情的不实信息,混淆视听,制造恐慌。
要谨言慎行,不盲目跟风,散布谣言。
否则,终将害人害己,受到法律的制裁。
【导言】
同事唐某伪造核酸阳性报告,想逃避工作,后怕事态扩大,及时澄清事实。
宋某明知事实却依然在微信群里四处宣传同事新冠阳性的假消息,最终被公安机关依法追责。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22日,辽宁省大连市出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7月23日厦门某公司员工唐某从大连回到天津市东丽区,7月25日唐某做了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后到某区A公司出差。
7月27日7时许,已回到东丽区住处的唐某为达到不去A公司继续出差又不请假的目的,利用手机上的软件将自己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报告单上“阴性”修改为“阳性”,并于当日7时43分将伪造的该阳性报告单图片通过微信发送给A公司股东韩某,说正在隔离,等待第二次检测结果。
8时13分韩某将阳性报告单图片及其与唐某聊天的截图用微信发送给在A公司工作的宋某。
9时6分,唐某怕事态扩大,将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单的图片用微信发送给韩某,并告知没事,解除隔离。
后韩某将阴性报告单图片及其与唐某的聊天记录截图再次转发给宋某。
10时4分,宋某拨打110报警,天津市公安局某某分局、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等部门迅速采取措施。
10时13分,宋某在明知唐某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阳性报告单系伪造的情况下,仍向四个人数均在448人以上的微信群内发“某公司你们服务人员新冠阳性还去工厂服务吗?”信息以及该阳性报告单图片。
2020年10月4日,宋某因涉嫌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某某分局取保候审,后宋某被依法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宋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被告人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未提出异议,表示认罪认罚。
【法官说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明知是虚假的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天津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某的犯罪罪名成立。
被告人宋某当庭表示认罪,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宋某判处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
【裁判结果】
被告人宋某犯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律师寄语】
上海企服快车主任律师周宇龙提醒您,微信群里发言要千万注意,不要散布、传播、捏造不实的虚假消息,制造恐慌。
尤其是疫情期间,不要因一时有趣,散布传播关于新冠疫情的不实信息,混淆视听,制造恐慌。
要谨言慎行,不盲目跟风,散布谣言。
否则,终将害人害己,受到法律的制裁。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拘役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文案:华 莉
编辑:丁金金
审核:李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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