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3日22时许,被告人罗某冒充女性,通过微信与被害人熊某聊天,以承诺可以去开房为幌子,以要被害人支付车费、房费、表示诚意等为借口,多次要被害人转账给自己。期间,为取得被害人信任,被告人彭某(罗某女友)曾多次发微信语音给被害人,谎称与其去开房实施诈骗。
经查,被害人熊某先后13次通过微信向被告人罗某转账,共计14622元。二被告人将上述款项用于网络赌博及日常开销。案发后二被告人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诈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二被告人已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又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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