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联合召开的《商标法》实施30年座谈会上获悉,第三次修订中的《商标法》拟允许电子申请形式,允许声音和单一颜色商标的注册,有望简化和完善商标的确权程序,新增对多次实施商标侵权行为应从重处罚的规定,将被侵权人的民事赔偿额由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等。
打造商标强国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商标法》,成为新中国知识产权领域的第一部法律。
1993年2月22日,《商标法》进行第一次修订。
2001年10月27日,为适应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商标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
然而,随着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我国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第二次修订后的《商标法》也显露出诸多问题。
为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2003年上半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三次启动《商标法》的修订工作。
今年是我国《商标法》颁布30周年。
30年来,我国已基本构建起以《商标法》为基础,以《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规、部门规章为补充,内容完备、体系健全的现代商标法律体系,建立了既符合国际规则又具有中国特色的商标注册管理体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周伯华认为,目前商标审查积压问题已解决,商标注册审查周期保持在10个月以内。
但在商标保护领域,中国仍然面临诸多问题。
他表示:“我国商标注册数量多,已经是商标大国,但国际知名品牌还很少,还不是商标强国。
商标在服务经济、促进企业发展中的作用还有很大提升空间,商标权益保护力度还需要进一步加大,商标海外维权任务仍然艰巨。”
加大司法惩处力度
在长城葡萄酒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侵权人赔偿1061余万元;在雅马哈摩托车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中,侵权人被判处赔偿830余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会上透露,法院在法律范围内,加大了对侵权的惩罚力度,降低了维权成本。
同时强化了损害赔偿的补偿惩罚和威慑效果,在具体案件裁办过程中,加大对商标权的保护力度,鼓励企业正当竞争,遏制恶意抢注他人知名商业标识和“傍名牌”的行为。
他介绍表示,在商标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法院在依法适用主刑的同时,加大了罚金刑的适用和执行力度,并通过采取追缴违法所得、销毁侵权产品和犯罪工具等措施,降低侵权人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与惩处同步的是,法院通过依法采取诉前临时禁令、诉前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等诉讼临时措施,进一步发挥司法保护商标权方面特殊、及时、有效而全面的救济功能。
对于在第三次修订中的《商标法》拟新增对多次实施商标侵权行为应从重处罚的规定,将被侵权人的民事赔偿额由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讲师刘晓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商标法》此次修订中拟将赔偿额提高到100万元,确切地说是法定赔偿金额的上限,是在无法证明权利人实际损失和侵权人实际得利的具体数额的情况下,由法官酌定的数额。
由于实践中,大量商标案件中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的证据确切地证明上述实际数额,所以大部分商标案件中适用的是这个法定赔偿金额的标准。
《专利法》2008年修订的时候,也是确定了100万元的上限,《著作权法》和《商标法》目前都是50万元的上限,但是两部法律的修订中都有意提高到100万元。
赔偿金额偏低,的确是商标权人在维权的时候遇到的难题之一,法律对于侵权人也没有太大的威慑力,更多地只能通过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行政查封来造成威慑效果。
法定赔偿金额上限提高到100万元,的确能够直接加大违法成本,但是单靠这一条规则的改变,恐怕不足以对侵权行为形成根本性的威慑。
更重要的是,要通过研究和实践来完善商标案件中的损害赔偿证明制度,使得权利人有可能通过证明实际的损失或者侵权人的实际得利,来得到充分的赔偿,对侵权人造成切实的威慑。
另外,刘晓春还表示,商标侵权可以区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恶意的假冒和仿冒,是我们通常说的“打假”针对的现象;一种则是商标善意注册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近似和混淆。
对于前者,可以在制度上有针对性地加大惩罚力度,甚至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也就是权利人可以要求赔偿的金额高于其实际损失。
而对于后者,禁止其继续使用商标就已经产生很大的震慑作用了。
应关注中小企业利益
随着中国入世以及这几十年来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现有的《商标法》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经济形势的发展,如商标申请程序繁琐、周期过长和处罚力度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等。
如何让商标立法与国际接轨,是此次商标立法的一个重要目标。
但是,有些问题,此次《商标法》修改草案仍然没有涉及。
比如,商标确权程序比较繁琐,对恶意申请、恶意异议等需进一步完善有关遏制的规定,对侵权行为处罚力度不够等。
据了解,《商标法》第三次修订是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主动而为,其目标包括简化和完善商标确权程序、加强对商标专用权和地理标志的保护、规范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加强对商标代理行为的监督、为商标申请人提供更好的服务、使商标法达到国际水平等。
国家工商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修订后的《商标法》拟规定只有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才可以对某件商标申请提出异议,“这一条将有效遏制恶意异议行为。”
据了解,现行《商标法》规定,自初步审定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不太公平的问题。
目前,一些企业的竞争对手对他人商标注册恶意提出“异议”,导致企业正当的商标注册得到较长时间延缓,丧失不少商业机会。
而今后,《商标法》将明确限定对商标申请提出异议的人的资格,即只有商标的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才可以提出异议。
刘晓春对记者表示,《商标法》对于注册商标的保护已经有了相对比较完善的机制,不过对于某些企业未注册而进行使用的商标,尤其是还没有达到驰名和知名程度的商标,保护力度却是不足的。
实践中,商标抢注的大量发生,以及抢注恶意的难以证明,使得这些未注册商标的持有人经常有苦难言。
这也是采用商标注册制度国家面临的难题,如何在商标注册和商标使用之间找到平衡。
建议《商标法》在修订中对这方面的利益进行关注,加以保护,因为这体现了广大中小企业的利益。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