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今年5月1日起,根据新修改的商标法规定,“驰名商标”将不得再使用于商品包装及宣传上,对于违反这一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修订后的商标法规定驰名商标不能用于广告宣传,但是没对省级著名商标作规定。
省级认定的著名商标是否可以将“著名商标”使用于商品包装及宣传上。
现在国家已经新修改了商标法并与5月1日开始实施,各地业务部门及销售渠道对省著名商标是否适用新商标法有着不同的理解,希望商标局给予说明解答。
国家工商总局办公厅于4月15日下发了《工商总局关于执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标字〔2014〕81号),对新旧法衔接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对于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行为,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处理。
但是,对于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并于2014年5月1日以前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的除外。
请登录国家工商总局网站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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