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公司一些客户接到第三方提出的“撤销三年不使用”通知书,并对关于“撤销三年不使用”已的撤销和无效制度,很不了解,并且还走入一大误区。
一部分已注册商标持有人只懂得注册商标,没有注意到商标在使用过程中需要维护的问题。
片面的认为商标一旦获得注册,就可以高枕无忧、理所当然的使用了。
针对商标撤销和无效制度,我大概总结一下。
希望对出现类似问题的商标持有人有所帮助。
商标权的撤销,是指因商标权产生之后的事由使商标权丧失了继续受保护的基础,由商标主管机构作出取消该商标注册的决定。
商标权的取得并无瑕疵,被撤销的商标权在撤销前是有效的。
撤销事由通常由不使用商标或者使用商标不规范所致。
商标权的无效,是指因商标权的取得存在瑕疵,由商标主管机构宣告商标权自始没有法律效力。
商标权撤销与无效的区别在于:
(一)事由不同。
依据我国《商标法》第44条和第45条的规定,撤销事由包括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或者商标注册事项;自行转让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二)时限不同。
有撤销事由发生即可申请撤销商标权,因撤销事由发生的不确定性,对申请撤销无法设定时限。
依照《商标法》第41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权无效宣告的时限分为两种情形:
一,没有时限。
对于欠缺商标注册绝对条件的,商标局依职权或者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宣告该商标无效不受时间的限制;对于恶意侵犯驰名商标权益获得注册的商标,驰名商标所有人申请宣告该商标无效也不受时间的限制。
前者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后者体现了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和对恶意行为的严惩。
第二,五年。
在先权利人的无效宣告请求权须在一定期限内行使,我国规定在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起。
(三)法律后果不同。
可撤销事由发生在商标权取得之后,被撤销的商标权自撤销后失效。
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0条的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的,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局的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终止。
无效事由存在于商标权取得之时,被宣告无效的商标权自始无效。
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6条的规定,依照商标法第4l条的规定宣告无效(撤销)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有关无效宣告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在无效宣告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据《商标法》第44条和第45条的规定,撤销商标权的事由包括:
(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或者商标注册事项。
依据《商标法》第22条、第23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图样)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商标注册事项包括注册人的名义、地址等。
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需要改变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因此,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时,不得自行改变经核准注册的商标图样和已登记的注册事项,否则依据《商标法》第44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予以撤销。
(二)自行转让注册商标依据《商标法》第39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转让注册商标的,应当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转让注册商标申请经核准后,由商标局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商标注册人虽然可以依照自己的意志转让注册商标,但必须办理转让注册手续,否则不仅受让人不能取得商标权,而且依据《商标法》第44条第(三)项的规定,转让人的商标权将被撤销。
(三)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的生命在于使用而非注册,商标受保护的原因不在商标的形式本身,而在于它代表的商品或服务。
如果注册商标长期不使用,不仅没有保护的必要,而且会妨碍他人的使用。
因此,各国商标法均规定,注册商标连续不使用达一定期限的,可以撤销该商标,我国《商标法》也不例外。
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9条的第二款的规定,商标注册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人不能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所谓正当理由,是指由于商标注册人以外的不可控制的客观原因而不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注册商标。
(四)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商标法》第45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综上所述,商标在使用过程中的维护工作是相当重要的,不可掉以轻心。
知识产权,也是一种无形财产,它和我们的有形财产一样,值得大家关注的。
相信大家最近从有关新闻可以看出,现在这个行业已经逐步成熟,知识产权纠纷也频繁出现,所以,各位申请人请重视起来,做好前期的维护工作,以免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同时,请各位商标申请人注意一下自己注册的商标的状态,及时跟踪,也留意一下商标局下发文件的时间,以免耽误了答辩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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