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创新驱动、产业升级是我国“十三五”时期拉近和赶超发达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不二之选,其内核和引擎是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技术秘密等在内的创新形式。
互联网特别是移动互联网已经将知识产权的创立、管理、运用推升到了新的高度,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全方位保护日渐成为知识经济时代的主旋律。
对此,致公党中央建言应该在“十三五”时期加强集体商标创设管理和保护工作。
集体商标是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证明。
尤其是商标法规定地理标志除了可以作为表明商品来源的标记以外,也可以申请注册为集体商标。
作为知识产权重要的表现形式和内容的集体商标在区域经济发展、壮大过程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如“洞庭山碧螺春”茶叶集体商标,已聚集使用成员近千家,从业者10万余人;“镇江香醋”使用成员达到了三十余家,基本上包括了镇江地区主要和大型的香醋生产厂家,产值数以十亿元,对当地的经济文化推动价值难以估量。
目前,集体商标管理和保护存在的问题主要是:
1.认识差异导致集体商标的创设各地不平衡。有的地区认识到位,领导重视,主管部门积极推动,重在挖掘和培育,不失时机申报注册。
有的地区则相反,缺乏动力,付之阙如。
个别地方对集体商标的认识不到位,如把集体商标当作当地企业的“福利”,申报注册下来后并不是依法规范使用,而是听任非成员擅自使用或者所附产品达不到标准,造成商标显著性淡化,失去区别功能,没有起到提高和增加产品知名度和美誉度的初衷,反而造成该商标的美誉度每况愈下。
2.使用率偏低。由于集体商标的成员都可以使用该标示,因此存在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情况,真正讲究信誉、注重质量的商事主体害怕被“连累”而很少或者不使用集体商标。
如“金华火腿”事件,一个集体商标“金华火腿”成员的产品发生质量事故,使得众多成员被“株连”,损失惨重。
有的地区集体商标使用率不到20%。
3.准入、退出等使用条件不适度。有的畸紧,有的畸松,有的不全面、不科学或缺乏操作性,导致要么集体商标成员偏少,成员中个别企业“一股独大”,集体商标沦落为少数成员的垄断性排他工具,要么成员鱼龙混杂、产品质量参差不齐,危及产品的生存和发展。
4.侵权现象严重。2008年开始,国内多地实现了知识产权案件的“三审合一”制度,即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归属到知识产权庭统一归口审理,利于统一司法,但因为裁决侵权赔偿数额低却饱受诟病。
例如,法院判决商标侵权赔偿数额在数千元到万元左右,除去律师代理费用、取证费用等,所剩无几,直接的后果是削弱了权利人的诉讼求偿动机,侵权现象日益蔓延。
由于行政查处可能仅仅涉及到罚款并不涉及权利人的经济利益,权利人更趋向于将行政查处决定作为民事求偿证据使用,加之不同程度的地方保护主义作祟,行政部门执法受到地方政府政绩驱使的牵制,不能公正执法,所以行政保护也处于徘徊不前的尴尬境地。
由于集体商标巨大的品牌效应,传统遗留下的人文积淀深厚,商业价值较高,很多集体商标,尤其是由地理标志申请注册的集体商标均被大量的非成员单位使用,侵权现象频频出现。
大量侵权行为淡化了商标的显著性,减损了其美誉度,对产品的生存和未来造成消极影响。
集体商标正当、多成员的广泛美化使用能极大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进而提高产品覆盖率,达到名牌集聚效应。
由于集体商标的重要来源是地理标志,与某区域产品的特定质量、信誉、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密切相关。
因此,顺畅、有效的集体商标创设、运用和管理能充分显示区域的产品特色和文化底蕴,提升地区影响,扩展区域经济的竞争力。
加强集体商标的创设、运用和管理是创新驱动战略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
为此,我们建议:
一、大力提倡集体商标的创设意识
进一步完善法规政策,设立相应的奖励制度,从物质和精神两方面鼓励经济主体根据各自区域自然禀赋、产业特点等因素,用好传统品牌资源,挖掘潜在的集体商标对象,创设集体商标。
二、加强集体商标的全方位鼓励和保护
在立法层面,知识产权的创立、管理、运用有其独特的内涵和形式。
因此,建议探索制定集体商标创设、使用和管理的行政法规,与商标法以及实施细则相衔接,重点解决集体商标的创设奖励、鼓励使用和依法遏制违约侵权等问题。
充分挖掘现存的符合集体商标申报的品牌,形成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大到强的创造性思维。
从司法层面,建议出台集体商标司法操作规则和信息定期通报制度。
司法保护应始终贯彻公平和效率原则,依法加大侵权赔偿,鼓励权利人利用诉讼维权,并逐步统一司法尺度和侵权认定标准。
在行政保护层面,建议行政部门均应做到迅捷遏制侵权、执行法规标准统一、政府政策导向统一,打破地方保护主义。
三、鼓励商事主体使用集体商标
集体商标的价值和意义在于使用。
依法连续、大量、有效的使用才能提高集体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应制定统一的政策或者法规,倡导、鼓励经济主体使用集体商标,以达前述之效。
四、制定适度的准入条件和一票否决的准出制度
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商会等应根据商标所附产品的特点、行业标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制定符合大多数生产者利益、能代表集体商标上佳标准的准入制度,并且为了防止害群之马的出现,也应制定严格的准出条件,一旦成员违反规定应强令退出,以儆效尤。
集体商标的创设、管理和保护是一项长期的、综合的和政府主导明显的知识产权战略。
成功实施能极大推动和提升外在形象和吸引力,增加名牌产品的市场覆盖率,进而提升经济质量和效益,实现创新驱动、产业转型升级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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