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一直讲一个顺序问题,不管什么都是先到先得,商标同样也是,商标注册实行了申请在先原则,商标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当商标申请日期是同时,怎么办呢?商标法第三十一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我国商标法在坚持申请在先原则的同时,还强调在先申请的正当性,防止不正当的抢注行为,且规定了申请在先原则的补充原则——使用在先原则,也是说,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同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标上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
不过遇到这类问题,商标局会向涉及同日申请的申请人发出商标注册同日申请补送使用证据通知书。申请人则需要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证据可以是商品的宣传广告上,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用于识别商品的。
当然有二种方法可以选择。一种是友好协商,双方提供的使用证据都无效,或出现同日使用、均未使用等无法分出“胜负”的情况,协商双方可根据各自需要达成有偿或无偿协议,协议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即可。另一种是商标局现场抽签,抽签这种无非是听天由命了。看运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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