毓婷是一款紧急避孕药品,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近日,“毓婷”就因商标问题陷入了商标纠纷,来和企服快车一起看看吧:
紫竹公司,也就是毓婷的生产厂商,于1999年7月在第五类片剂商品上获得“毓婷”商标专用权。其称公司在持续使用“毓婷”商标近八年时间内投入巨资,通过电视、广播、互联网及户外广告等多种形式进行了持续广泛的宣传,加之“毓婷”药品安全可靠,该商标已经在全国消费者中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具有良好的品牌影响。
然而不久紫竹公司发现被告成都市家乐计划生育用品供应公司(简称供应公司)在其专柜公开销售的橡胶避孕套上突出使用了与“毓婷”完全相同的标识,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而该产品外包装袋标明制造商为桂林乳胶厂,经销商为哈尔滨亿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亿搏公司),因此紫竹公司将上述三单位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供应公司、亿搏公司赔偿1万元等。
法院审理认为,紫竹公司自1999年开始注册并持续使用“毓婷”商标至今已经7年,近三年投入的宣传费用高达5051万余元,宣传形式包括国家级、省市级的电视、报纸、互联网以及捐资助学等,广告范围涉及全国各地,且在互联网上设立了企业网站。
而且,“毓婷”产品近三年的产量、销量在全国同类产品中名列第一,销售范围遍及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国市场占有率名列第一,销售收入以及上缴利税高,企业的综合实力较强,该企业与“毓婷”品牌还多次荣获国家、省、市级行政机关及行业协会颁发的荣誉称号和证书。
此外,近年来还出现了多起生产销售假冒“毓婷”避孕药片的案件,“毓婷”商标也曾被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因此相关情况能够证明相关公众对“毓婷”商标的知晓程度较高,该商标已处于实际的驰名状态,应当认定为驰名商标。
该案三被告在其生产、销售的橡胶避孕套外包装袋上使用“毓婷”文字标识的行为,模仿了紫竹公司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容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认,三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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