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大家所熟知汽车品牌“Land Rover”,由于及时地完善保护中文译名“陆虎”,迫使LANDROVER在中国市场,不得不将当时已耳熟能详的“陆虎”更名为“路虎”。由此可见英文商标在中国市场要及时完善地对中文译名进行保护,才能避免重大品牌损失和市场被动。
先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和大家一起探讨下英文商标中文译名的保护问题,有哪些类型的中文译名需要保护呢?
1、英文商标的权利人应当及时完善保护音译的中文译名
英文商标翻译成中文译名时,由于英文存在“一词多音”,中文存在“同音字”的问题,所以英文文对应的音译也存在多种可能。
比如,“McDonald”的对应性译名是“麦当劳”,但也可以音译成“迈登劳”、“脉当纳”、“玛当娜”、“麦当佬”等,为防止他人在中国市场恶意注册“McDonald”的音译商标,防止他人恶意攀附或者损害“McDonald”的商誉,最好将以上中文译名在相类似商品和服务上进行联合商标的注册。
2、英文商标的权利人应当及时保护最直接的中文译名
英文商标的权利人在中国境内注册其英文商标的同时,应当首先及时保护其最直接的中文译名。
虽然英文是全球化的语言,但当今市场的趋势是“全球化+本地化”,在不同的市场,使用当地的母语,融入当地化的语言环境,更加有利于品牌的发展,比如注册一个“ROSE”商标,首先应当将其最直接的中文译名“玫瑰”给予注册。
3、英文商标的权利人应当及时完善保护意译的中文译名
对英文的翻译,即使是最权威的词典,也往往有不只一个含义,这导致了英文商标的中文意译存在诸多可能,基于此,英文商标的中文译名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时,就要求中文译名的唯一性,否则造成英文商标权利人的商标权范围扩大到其不该有的范围,在实质上垄断了大量本来应当属于公有领域的中文语言资源。
比如“WALKMAN”,单从意译上来看,就包括“便携式放音机”、“随身听”、“行走者”、“散步者”、“漫步者”、“漫游者”、“步行者”等词汇,显然,如果不固定一个与其唯一对应的译名,那么这些词汇对其他的商业竞争对手而言无论是否会与其商标产生实质混淆都会被禁用,显然是不合理的。
4、英文商标的权利人既要及时保护自身主动创建并使用的中文译名,也应当时时关注并及时完善保护在相关消费群体中自行产生的中文译名。
在特定的情况下,某些知名英文商标,并无正式的中文译名,但却在市场流通中因为相关消费者自行产生的认知,而在相关消费群体中产生了一个具有固定性对应的中文译名。对于这样的中文译名,如果商标权人没有主动使用,也没有及时进行注册,并不能当然地受到法律保护。
例如,英文商标“SONY ERICSSON”,其商标权利人主动创建并使用的中文译名是“索尼爱立信”,但消费者之中自行产生并口口相传的译名却是“索爱”,而这一中文译名却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没有得到索尼爱立信公司的公开承认,更没有去进行及时的保护性注册。
在这种情况下,尽管相关公众已经将“索爱”与索尼爱立信公司及其产品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但当他人将“索爱”注册为商标时,索尼爱立信公司提出其中文商标“索爱”被恶意抢注的诉讼请求无法最终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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