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显著性又被称为商标的“区别性”或者“识别性”,是指用于特定商品或服务的标志具有的识别该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属性或者特征。
企服快车面,人们看到商标上的标识,能够意识到这是表明商品来源的商标;另企服快车面,意识到这是商标后,还能进一步与同类商品的其他商标进行区分。
商标的显著性是发挥其识别功能的重要基础。根据商标法原理,商标的显著性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根据商标使用和市场原因发生变化。因此,显著性较低的商标,可能通过使用获得较强的显著性;反之显著性较高的商标,也可能因为使用和市场原因导致弱化甚至丧失显著性,沦落为通用名称。
不少申请人在商标申请时遇到的驳回理由除了近似或相同之外,都是由于商标没有显著性,容易导致公众混淆而导致申请失败。此外,具有显著性的商标,若使用方式不当、品牌维护不到位,其显著性也可能发生退化。若是商标显著性退化成为通用名称,企业就会失去商标权。
商标的通用名称化是指原本具有商标显著特征的注册商标,在市场实际使用过程中,其显著性逐渐被削弱,丧失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功能,最终退化为特定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而进入公有领域无法为商标注册人专有使用的现象。当注册商标成为特定商品的通用名称时,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权人也无权禁止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用以描述其商品。
所以,企业在使用商标的时候,要避免商标缺乏显著性,最后成为通用名称。下面我们来看一下具有显著性商标的几种情况,以此来对商标显著性更加的了解。
具有显著性商标的情况
1、商标标识要具有可识性
不能使相关公众将某一标识作为商标予以识别的标识不可能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2、商标标识要具有独创性
需要强调的是这里“商标的独创性”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具有的显著性,有显著性的商标不一定具有独创性。
3、商标标识要和具体指定使用的商品及服务相结合
通常认为,当标识表示的含义与商品属性关联性最弱时,商标的显著性最强,反之则显著性最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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