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公司知道自己将要被起诉或者已经被起诉了,赶紧先把法定代表人换成别人,股东也换成别人,以避免这些人员将来可能要承担的责任。
但是,这种做法真的能如愿吗?
未必。
先说法定代表人的情况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作为被执行人的单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限制消费、限制出境的措施。
一般情况下确实只是对其现任的法定代表人采取执行措施,对于在债务发生时是法定代表人但在执行时变更了的,是否能采取执行措施,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也有一定争议,但个人认为是可以的。
参见本人另一篇文章判决后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原法定代表人能逃避法院执行措施吗?
再说股东的情况
公司为被执行人,不会对股东个人采取执行措施。
既不会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也不会被限制消费。
只是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情形时,能被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或者连带责任。
而在符合追加规定的情形下,股权转让出去并没有什么用,该被追加的一样追加。
股东尚未缴纳出资的情况
转让股权时已届出资期限但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的,原股东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受让股东与原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公司法解释三(2020年修正)第十三条第二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转让未到出资期限股权的
认缴的出资未到出资期限时,股东是有期限利益的,不属于前述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原股东新股东都不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但在符合出资加速到期的情形时,可以要求原股东承担责任,尤其是在原股东有以转让股权逃废出资义务恶意的情况下。
判断原股东是否具有转让股权以逃废出资义务,一般可以从公司债务形成时间、转让的时间、转让的对象是否具有出资能力、转让价款是否合理、转让时出资是否存在加速到期等情形综合判定。
必须要注意的是2024年7月1日即将实施的新公司法,对股权转让后新老股东的出资责任规定更加明确。
第五十四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第八十八条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一人公司的情况一人公司的股东,即便已经转让股权,对股权转让前的债务,原股东不能举证证明出让前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原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抽逃出资的情况即使股权已转让,不影响债权人要求抽逃出资的原股东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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