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发同学们对于法律学习的热情,加强同学们对于所学知识的实际运用能力,完善同学们的法学思维,4月11日,法学院于长清湖校区综合教学楼B区B320教室举办了“法于实践出真知”法律讲堂活动。
本次活动由法学院教授张锋主持,2013级全体同学共同参与了此次活动。
本次活动模式新颖,主要围绕“司马光砸缸之司马光被诉案”、“草船借箭借出的刑事责任”两个主题展开,共分为三部分。
活动伊始,张锋老师讲到,“法律与法律实践之间的关系是复杂的,企服快车面‘徙法不足以自行’;但另企服快车面,如果一切完全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便会衍生出诸多的问题。
然而,你们作为一名法学学子,就应为解决那些衍生出的问题而努力,让知识灵活运用到实践当中。”紧接着,张锋老师以“司马光砸缸”这一典故为例,针对“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赔偿该谁负”以及“赔偿后期的执行方式”三个方面,对该案例进行了层层递进的分析。
讲解期间,张锋老师走到同学中间,与同学们亲切交谈,引导着同学们学习法律的思维模式。
随后,“草船借箭借出的刑事责任”一案,以话剧的形式生动地展现给在座的同学。
话剧一结束,同学们便针对该案例展开了激烈的探讨。
期间,2013级卓越律师班张荣艺发表个人看法,她谈到,“草船借箭,是诸葛亮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箭)为目的,在雾气迷漫的夜色里,采用装满稻草人的船只佯装进攻的欺骗手段,使曹操误以为遭受进攻,而命令向草船放箭,导致曹军遭受财产损失,而诸葛亮则获得了曹军损失的财产(箭),是典型的侵财型犯罪,应以诈骗罪追究诸葛亮的刑事责任。”与此同时,2013级法学一班孙崇武对张荣艺同学的发言作出了而补充,他讲到,“本案中,诸葛亮已完成诈骗行为,并取得了财产(箭),已构成既遂。
因涉案数额巨大,根据刑法规定,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活动最后,张锋老师对此次活动作出了总结,并对同学们的表现加以肯定。
最终,本次法律讲堂活动在热烈的讨论氛围中圆满落下了帷幕。
通过此次活动,为同学们提供了一个发表个人言论的平台,提高了同学们的法律实践能力,进一步地加深了同学们对法律内涵的理解,为学院营造了良好的学习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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