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欧罗克斯化妆品公司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BOSS”商标驳回复审一案,由北京市高院作出终审判决:
维持商评委的驳回复审决定。据了解,欧罗克斯公司于1997年8月向商标局提出第3类香水、化妆品、花露水商品上的“BOSS”商标注册申请。
商标局以该商标与昆明金马化工厂使用在洗发精(香波)等商品上的“BOSS”商标及杭州老板实业集团公司使用在“口红、指甲油”等商品上的“老板”商标均构成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将该商标申请驳回。
欧罗克斯公司不服,向商评委提出复审。
商评委以同样理由予以驳回。
欧罗克斯公司不服商评委的裁定,将其诉至北京市第一中院,在一中院作出维持商评委裁定的判决后,欧罗克斯又上诉至北京市高院。
北京市高院判决认为,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应当能够加以区别,且以不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为基本原则。
申请商标与昆明金马化工厂的“BOSS”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人类日常使用的洗涤、化妆品类产品,且两商标文字相同;杭州老板实业集团公司的“老板”商标与申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构成类似商品,其虽为组合商标,但其中文“老板”是商标辨识的主要部分,而且,中国消费者对“BOSS”即为“老板”的认知度较高,其相同的含义足以造成普通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误认和混淆。
因此,北京市高院认为商评委的复审决定是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故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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