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因第24607394号【生产加工用除脂剂; 生产加工用去污剂; 水净化用化学品; 工业用洗净剂; 车身填充物; 表面活性剂; 】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经申请人长期广泛使用与宣传,已取得了相当高知名度,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6804891号【聚氨酯; 氯丁胶; 聚醋酸乙烯乳液; 固化剂;】“勤兆实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用粘合剂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固化剂等商品在主要功能、用途等方面上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中的图形部分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十分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
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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