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文调整了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并从2025年2月1日起执行,上一期我们学习了增值税申报表填写说明补充了哪些内容,本期我们学习删除了哪些内容?
删除两种表述,即删除了建筑服务“异地”“跨县(市)”的表述,填报口径没有变化,表述更加准确。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因此,删除《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中,建筑服务“异地”“跨县(市)”相关表述。
需要提醒的是,调整后的“(一)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包括两类情形:
一是纳税人跨县(市、区)(不含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情形;二是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情形。
内容来源税务总局新媒体,会计网整理发布。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