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095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1995年1月1日起,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
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以下简称金银首饰)。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应征消费税的首饰,仍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计税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规定,金银首饰消费税使用《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于每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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