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中,有的卖方在房款已经付清,所有权已经转移的情况下,偏偏不愿意迁出自己家的户口,导致买方无法落户。
卖方不迁户有的是因为无处可迁,有的因为自家孩子仍在该片区上学,有的想等房屋拆迁分一杯羹,还有的抓住了买方急于落户的心理,想趁机再索要一笔“迁户费”。
遭遇这样的“户口老赖”,买家真是有苦说不出。
一来迁出户口一般由本人或户主申请,公安机关不能主动插手,二来迁户涉及行政职权,不在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之内。
虽然各地户籍管理政策的不同,但是较多城市的公安机关注意到了二手房交易市场的这种乱象,为让买方能够落户,在卖方未迁出的情况下,允许买方迁入。
并对卖方的户口进行“控制”或者说“冻结”,即该户不能再报进新户口。
不过,这又会产生一套房屋两家户口的情况。
近年来,该领域“法律空白”的状态已被逐渐打破。
笔者检索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后,制得下表。
如表格内容所示,至少有四份规范性法律文件为买方向公安机关申请强制迁出卖方户口提供依据。
各地表述不同,但总结起来申请强制迁户要经过以下程序:
1、申请人已经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持有关材料向辖区派出所提交申请
2、派出所履行告知程序
3、原住户拒不迁户或无法告知
4、派出所将原住户户口迁至社区公共户。
如果您所在的省市没有出台相关的法规政策也不必担心,在选房购房环节和签订合同时做好预防,也能避免“户口老赖”的纠缠。
对有意向购入的房屋做好前期调查,一看房屋所有权人和户主是否一致,二看该房屋是否存在“一房两户”的情况。
订立合同时一定要加入买卖双方户口迁移的条款。
如果卖方在一定期限内不迁户,则构成违约,逾期越久违约金越高。
哪怕原合同没有相关条款,买方也可以向法院主张卖方违约。
毕竟卖方的主要义务是向卖方交付一套产权明确、品质适宜入住的房屋。
卖方不迁户的行为一是影响买方对该房屋的再次出售,二是使买方无法享有与该房户口相关的入学、医疗等权益,本质上是对买方所有权的一种妨碍,构成违约。
买方可以要求卖方对此进行赔偿并迁出户口。
二手房买卖的各个环节都需要慎之又慎,希望“户口老赖”这一现象及早得到彻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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