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其他不属于上述职务发明创造的,都为非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应该属于该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合作完成或接受委托完成发明创造后发生专利申请权归属纠纷的,除另有协议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
在没有约定和合同,也不是职务发明创造,而被单位作为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并最终获得授权时,发明人应当如何维权呢?
遇到上述问题,发明人可以向单位所在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具体为当地知识产权局)请求行政调解。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调解不是行政裁决。行政调解协议达成后应由当事人自愿自觉履行。
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又反悔的,有关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开展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区域,调解协议达成后,双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经司法确认的有效的调解协议,当事人企服快车不履行协议的,另企服快车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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