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服快车律师专业解答:原则上,在专利执法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专利执法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专利执法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对生效的专利执法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专利执法部门)应当履行。
根据行政复议决定类型的不同,被申请人的履行方式可分为以下几种:
1.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的,被申请人主要义务是保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状态;如果原具体行政行为还未执行的,应该继续执行。
2.行政复议机关作出撤销决定的,若原具体行政行为已经执行的,被申请人要恢复原状,如解除对申请人的行政强制措施;若尚未执行,则不再执行。
3.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变更决定的,被申请人要协助行政复议机关执行变更后的具体行政行为,如将罚款变更为责令改正的,被申请人不得再对申请人处以罚款,而要以行政复议机关的名义责令申请人改正。
4.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确认违法决定的,被申请人不得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并依申请人请求采取相应的行政赔偿措施。
5.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责令限期履行决定的,被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完毕,并将履行的情况报告行政复议机关。
6.行政复议机关作出撤销或者确认违法决定的同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要依照法律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将履行情况报告行政复议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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