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服快车律师专业解答:对于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情形,涉案专利(或专利申请)的法律状态包括已申请专利但未获得授权、获得授权至有效期届满期间、专利权有效期届满之后三种情形。
未获得专利权而标注专利标识、不处于专利权有效期内而标注专利标识、未获得专利权人授权而标注专利标识等行为,都可能构成假冒专利行为。
案例:
2010年5月,某市知识产权局在例行检查中发现,某企业制造并出售的电饭锅上标注有“中国专利,专利号20093×××××××.×”。
经查,该专利的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2月,而该产品的生产日期为2009年10月。
该企业辩称,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09年5月,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因此,2009年10月的标注行为不构成假冒专利行为。
分析与评述
该企业的辩解混淆了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和专利权的生效时间。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由此可知,专利标识的合法标注应在专利权授权之后而不是专利申请日之后进行,即便该专利最终获得了授权,在其授权公告日之前的标注行为仍构成假冒专利行为。
该案当事人在提出专利申请之后,在未授权之前已经开始进行专利标识标注,该标注行为属于假冒专利行为。鉴于该专利申请最终获得授权,且该行为是在专利授权后才被执法人员发现的,客观危害性较小,处罚不宜过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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