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圣中、柳明凤采用冒用他人商标标识、以次充好的手段,假冒江苏洋河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浏阳河酒业有限公司等单位一滴香、绵竹、稻花香、尖庄、洋河、双沟、汤沟、分金亭、金六福、老作坊、浏阳河、沙河王、种子玉液、种子宴酒等注册商标,生产白酒,在如皋市及海门市、通州市、常熟市等地销售,销售金额计人民币187698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郑圣中、柳明凤人民币1900元、假冒老作坊酒24箱、稻花香酒41箱。审理中,被告人郑圣中向如皋市人民法院预缴罚金人民币9.81万元,被告人柳明风预缴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圣中、柳明凤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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