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的证据收集,在商标侵权司法实践中,商标的使用必须通过证据体现,商标使用的证据是使用商标的事实的表现形式。
经常出现有些商标权人虽然存在使用行为,但由于不重视保存原始资料而提交不出有效的使用证据,结果导致商标权丧失的情况。
(一)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能够显示出使用的商标标志。
2、能够显示出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
3、能够显示出商标的使用主体,既包括商标权利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权利
4、能够显示商标使用的时间。
5、能够证明商标使用的地域范围。
(二)常见的商标使用证据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1、使用商标的商品、商品包装、标签、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等。
2、有商标使用的、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与商标印制企业签订的标明商标的合同或其开具的发票等。
3、对商标进行大规模广告宣传的资料,如能确认时间的报纸、杂志、电视、的广告实样;与广告公司或电台、电视台等签订的标明商标的广告合同或其开具的发票;
4、商标许可他人使用的,可以提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经商标局备案的使用许可合同,其证据效力要远远优于未备案的合同。
5、服务商标的使用证据。在下列情形中使用服务商标,视为服务商标的使用:服务场所、服务招牌、服务工具;带有服务商标的名片、明信片、赠品等服务用品;带有服务商标的账册、发票、合同等商业交易文书;广告及其他宣传用品;为提供服务所使用的其他物品,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等。
6、为涉外注册提供的、用来证明商标已在申请国使用的证据。在这个过程中,通常是提交能确认时间、产品的订单、合同、发票、信用证、仓单等等。
(三)商标使用证据的保存
因此商标使用证据形成时应当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1、证据内容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比如对于票据、单据的内容应注意填写完整、无瑕疵。
2、注意使用证据链的完整收集。孤证的效力往往不被认可,比如,单独的商品买卖合同,如果没有相应的能够证明合同已履行的其它证据,即便是合同内容极其完备,也被认为是效力很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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