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是极为重要的无形资产,几乎承载着企业的全部商誉,已经成为越来越多企业的核心资产,然而商标在申请、使用过程中却存在着诸多风险,企业应加以重视,进行全面排查。
一、商标申请方面的风险
第一,重点类别保护不全,商品选择不专业。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规定,商标划分为45个类别。
其中,1-34类为商品商标,35-45类为服务商标。
企业在申请商标时如选择类别不全、重点类别保护力度不够,将极易出现抢注、恶意诋毁、侵权等风险,另外商品选择不专业导致最终申请保护的商品与自己实际使用的商品不符问题。
因此,企业申请类别的选择建议为:选定核心类别、辐射关联类别、根据需求及时补充,商品选择上建议咨询专业的代理机构。
第二,商标标识与他人在线商标近似,或侵犯他人在先权利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其他在先权利包含字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以及应予保护的其他合法在先权益。
第三,商标专用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
商标专用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在某个国家取得的商标权利只能在该国内部获得保护,其他国家不当然承认其权利。
目前在世界范围内绝大多数国家对于商标权保护采取的都是注册原则,即必须通过申请商标注册,获得注册之后才可以受到该国法律的保护。
因此出口型企业,在产品出口国外前,一定要及时在出口国进行商标布局。
二、商标使用方面的风险
第一,商标不规范使用。
商标遵循怎么注册怎么使用的原则,如果将注册商标随意进行拆分、组合、变形等,或自行改变注册人的名义、地址等注册事项的,均属于不规范使用情形。
如有上述情形,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商标局也可依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撤销该注册商标。
如企业的注册商标存在以上改变情形,应立即向商标局申请变更或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第二,超出核定商品或服务范围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或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具体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应当与该商标被核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相一致,否则,将可能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他人追究侵权责任;许可方同样面临合同无效、违约等法律风险。
第三,因连续3年不使用而被撤销。
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依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包括:
(1)不可抗力,
(2)政府政策性限制,
(3)破产清算,
(4)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等。
第五,宣传内容不可有“驰名商标”字样。
现阶段驰名商标越来越偏重于保护和制止侵权,不可作为广告和宣传的手段。
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企业如有上述情形,或将面临巨额的罚款。
第六,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不合格、以次充好。
《商标法》第七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因此,企业应注重加强对商品质量的管理。
第八,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
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了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九种情形,这九种情形不仅不能申请注册,而且也是禁止使用的。
第九,商标侵权风险。
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就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第十,不留存商标使用证据。
企业应建立商标管理制度或设立专门的商标管理部门,将规范留存商标使用证据纳入管理制度,为后期商标维权和应对他人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提供有力证据。
文章来源:企服快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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