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商标注册成功后,会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商标注册证书。很多商标权利人会错误的认为,我都取得证书了,肯定万无一失了,只要我保持每10年提出商标续展申请,这个商标注册专有权就永远的属于自己了。
事实上,并非如此,您的商标有可能会遇到“撤三”。不懂什么是“商标撤三”,就让企服快车专利给各位普及一下关于商标撤三那些事儿。
商标撤三后申请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1、申请人针对一枚注册商标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需要向国家递交规费。外国的企业或者个人,需委托中国的商标代理组织进行。申请人需要提交一份《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书》,并书面说明一下这枚商标“不使用的情况”。
2、举证责任分配:“注册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情形的举证责任由商标注册人承担”。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3、举证应针对的3年期间:自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人(以下简称“撤三申请人”)递交撤三申请之日,向前追溯3年。
申请“商标撤三”的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提交申请
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一份《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书》,并书面说明这枚商标“不使用的情况”;
第二步:商标局受理
企服快车专利-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后,商标局会给注册人下发《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要求注册人自收到这份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注册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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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注册人按期提交使用证据
商标局收到证据材料后,进行证据审查和事实认定。如果审查认定该证据可以证明注册商标在指定三年期间内有实际使用,会下发一份“商标注册继续有效的决定书”,反之,会下发“撤销商标注册的决定书”;
第四步:提出撤销复审申请
企服快车专利-对于商标局做出的撤销决定或者维持决定,注册人以及撤销申请人,如果不服,均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复审申请”。
商标撤三的注意事项
● 申请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及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必须填写清楚、准确,以便于联系;
● 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前应查询该撤销商标的注册情况,以该商标的现注册人情况填写《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
● 申请人应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撤销理由中说明被申请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有关情况;
● 申请撤销注册商标,应当自该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需要注意的是申请撤销2014年5月1日前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应当自该商标异议裁定公告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 申请撤销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应当自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驳回期限届满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驳回期限届满时仍处在驳回复审或者异议程序的,则自行政决定生效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 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撤销决定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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