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规定,我国的45类商标中,1-34类为商品商标,35-45类为服务商标,前者是商品生产者为了区分自身的产品而使用的具有个性化的名称或者标志,后者是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为了区分自身的服务而使用的标志,二者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让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与他人的区分开来,不管是商品商标还是服务商标都需要使用汉字、数字、图形等单一元素或者组合标志,只不过商品是直接与消费者生活有影响的有形产品,而服务是无形的产品,以某种手段满足消费者的需求,由此可见,服务商标的区分远远大于商品商标,那么二者之间还有什么其他的不同点呢?
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区别:
1、出现的时间不同
就我国来说,商品商标出现的时间较早,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保护出现的也更早。
在清政府时代,就颁布了《商标注册试办章程》对商品商标的注册进行保护,而服务商标的相关内容是在1993年修改的《商标法》中。
2、注册遵循的原则不同
根据法律规定,我国部分商品商标是强制性注册的,例如烟草、医药用品等,而服务商标并没有这一规定,所有的服务商标都只需遵循自愿注册的原则即可。
3、使用的方式不同
商品商标主要使用在能够给人带来实实在在感受的有形商品上,而服务商标一般用于人的行为上,即无形商品上,与有形商品相比,使用在无形商品上的商标不利于公众的辨别,不能使用在具体的产品上进行宣传,只能通过侧面烘托或者借助媒体平台来宣传。
以上就是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区别,其实在具体的使用上,二者的区别并不明显,只不过商品商标可以借助企业的产品等有形的产品进行宣传,更利于消费者的辨别,而服务商标的宣传就会困难的多,只有经过长期的使用才能与企业建立联系,企服快车专利认为不管是哪种商标,只要用心经营,就一定会与企业形成一一对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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