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明确规定了对知识产权对外转让行为的审查范围、审查内容和审查机制等事项,企服快车今天就来跟大家分享下。
“知识产权对外转让”行为的审查机制
“知识产权对外转让”行为的审查机制包括内容:
审查范围包括(一)技术出口、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等活动中涉及本办法规定的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以及上述知识产权的申请权;
(二)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是指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境内知识产权转让给外国企业、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权利人的变更、知识产权实际控制人的变更和知识产权的独占实施许可。
审查内容是“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对我国国家安全的影响”以及“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对我国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创新发展能力的影响”。
审查机制分为①技术出口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和②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
①技术出口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地方贸易主管部门收到技术出口经营者提交的中国限制出口技术申请书后,涉及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的,应将相关材料转至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收到相关材料后,应对拟转让的知识产权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书,反馈至地方贸易主管部门,同时报国务院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
其中,涉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对外转让的,由地方贸易主管部门和科技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涉及植物新品种权对外转让的,由农业主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职责进行审查。
②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
外国投资安全审查机构在对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进行安全审查时,对属于并购安全审查范围并且涉及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的,应当根据拟转让知识产权的类别,将有关材料转至相关主管部门征求意见,相关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书,反馈至外国投资安全审查机构,外国投资安全审查机构应当参考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书,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审查决定。其中,涉及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由国务院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涉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由国家版权主管部门负责;涉及植物新品种权的,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特别地,在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最终决定作出后,涉及知识产权权属变更的,转让双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变更手续;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涉及国防安全的不适用本办法,而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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