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当申请文件缺少权利要求书或者说明书(实用新型无附图)时,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不予受理的情形,因此,当申请人通过援引加入的方式补交上述文件时,应首先进行受理条件的审查。
对于受理条件审查合格的,专利局发出受理通知书,确定申请日;对于受理条件审查仍不合格的,发出文件不受理通知书。
由于受理阶段仅就相关期限及补交的遗漏文件是否满足受理条件进行审查,因此对于补交的申请文件是否符合援引加入具体要求,将在初步审查阶段进行审查。
盛阳小讲堂:关于专利的援引文件
专利中的援引是指对前面提及的技术特征进行指代,以示此技术特征并不是第一次出现。
针对援引文件,在2024年发布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中有如下内容:
R45: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或者错误提交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的部分内容,但申请人在递交日要求了优先权的,可以自递交日起2个月内或者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内以援引在先申请文件的方式补交。
补交的文件符合有关规定的,以首次提交文件的递交日为申请日。
对这条内容进行详细解析,如下:
- 这里援引加入的起因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或者错误提交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的部分内容;
- 可以援引的条件是:但申请人在递交日要求了优先权的
- 同时,对期限的要求是:可以自递交日起2个月内或者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内
- 递交方式为:以援引在先申请文件的方式补交
- 其中补交的申请文件内容应当包含在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和其中文译文之中。
- 审查指南还明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不适用申请人延误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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