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胜诉的被告主张败诉的原告滥用知识产权提起诉讼,对被诉侵权方的民事权益造成损害,请求人民法院在同一诉讼程序中直接判决败诉的原告赔偿胜诉的被告因诉讼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
合理的律师费、公证费等情形。目前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及其司法解释均有规定: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也就是说,现行法律和司法实践中只有败诉的被告承担胜诉的原告律师费等合理开支的单向赔付,胜诉的被告若要主张败诉的原告赔偿其因诉讼所支付的律师费等合理开支,只能另行起诉。
但是,为了限制滥用知识产权的的行为,2021年2021年5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40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原告滥用权利”时的合理开支诉讼请求相关处理意见。
如果法院能够判定原告的行为属于滥用权力,则: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已于,。
以上批复,自2021年6月3日起施行。
-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提出:“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非诚信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节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杠杆作用,促使当事人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不过,如果原告是正当的维权行为,不属于滥用权力的行为,则仍然遵循现有原则:
胜诉的被告若要主张败诉的原告赔偿其因诉讼所支付的律师费等合理开支,只能另行起诉。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多份判决中指出,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非侵害专利权引发的纠纷,不宜支持合理开支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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