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银保监会网站24日消息,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银行服务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
其中提到,银行不得利用价格手段开展不正当竞争;对于融资类业务,不得未提供实质性服务而收取费用等。
根据《指导意见》,其主要目标为银行市场调节价服务项目设置适当,定价科学合理,价格管理机制更加健全,金融服务质效进一步提高,服务能力持续增强,形成价格公平竞争、管理规范有效、服务优质透明、权益保障充分的市场环境。
在规范服务项目定价方面,《指导意见》提到,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项目,其价格由银行依法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银行制定和调整市场调节价服务项目价格,要体现质价相匹配、成本风险覆盖、价值创造和行业竞争力等。
根据服务项目的不同性质,单独或综合采取固定金额定价、比例定价、区间定价、协议定价、基于外部成本定价或其他方法。
此外,采取比例定价方法制定和调整服务项目价格,要科学评估服务涉及金额与服务价格的关系,综合考虑成本负担和规模经济等因素确定费率;采取区间定价方法制定和调整服务项目价格,要综合考虑客户群体特征、交易币种或金额、服务渠道等方面差异,科学厘定定价标准,合理控制价格区间,确定适当的区间上限值和下限值;采取协议定价方法制定和调整服务项目价格,要明确针对个性化服务的执行参照标准,坚持为客户创造价值,明确服务内容、价格构成和定价考虑因素,规范服务定价测算方法,留存相应记录。
在建立健全定价校准机制方面,《指导意见》提到,银行要评估市场调节价服务项目价格标准的合理性,选取内外部项目进行同质同类比较。
同时,银行市场调节价服务项目定价要以服务质量为核心,兼顾市场竞争和客户接受度,避免服务实际执行价格超出合理水平。
对于有固定价格的服务项目,要严格以服务价格目录公示的标准为上限,实际执行价格不得高于公示的价格标准。
对于比例定价项目,除风险承担等特定类型外,原则上需要设定执行价格上限值。
对于协议定价项目,要明确内部执行参照标准,建立内部超限审核机制,防止滥用协议方式获取不当利益。
此外,银行不得利用价格手段开展不正当竞争;对于融资类业务,不得未提供实质性服务而收取费用;在设置价格区间时,不得过度扩大上下限间隔、规避价格管理要求;在基于外部成本定价时,不得收取显著高于外部服务价格标准的费用;不得对服务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或以降价为由降低服务质量或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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