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版权局2024年4月20日的通知,自2024年4月23日起,软件版权登记证书的登记事项将不再记载“开发完成日期”和“首次发表日期”两项内容,调整后的证书样式如下图。这样的调整带来巨大的变化,权利人必须采取其他的方式去证明这两项日期。
源小印认为:这样的调整是符合法律规定、尊重客观事实的,改版后的软著证书更贴近“自愿登记”和“非实质性审查”的真是情况,权利人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证明权属。
其一,根据《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由此可见软件著作权的获得不以登记为前提。软著属于自愿登记,登记证书效力类似于具有公信力的公证书。
其二,抛开不登记的情况不谈,计算机软件滞后登记的情况普遍存在(如下图)。在非实质性审查的前提下,国家版权局事实上没有能力验证软件的“开发完成日期”和“首次发表日期”。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七条“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版权登记上记录的两个时间的证明效力超出了版权登记制度的应有证明能力。
在登记证书样式改版之后,“开发完成日期”和“首次发表日期”的证明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软件底稿非常重要,尤其是存放在第三方平台或者有类似证明效力的软件底稿,软件底稿显示的“文件最后修改时间”一般可用于推断“开发完成日期”。
2、软件发布的新闻公告可以用以证明“首次发表时间”。
3、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销售合同以及合同对应的交付证明,可用以推断这两个时间。
4、客户服务器存储的软件,其文件形成时间可用以推断这两个时间。
5、内部开发记录(工作单、办公协同工单、工作沟通邮件、留有技术细节的员工绩效考核等)可用以推断这两个时间。
以上的证明思路与司法实务中权利人的举证思路具有一致性,在版权证书改版之后计算机软件开发者应当更加注重开发过程中的存档和存证,有备方能无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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