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顾名思义是指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为农民和农村的农业经济发展提供相应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而在中国,村镇银行的成立,必须经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可以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自然人活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出资成立。
村镇银行有许多种盈利模式,但是由于存在融资能力较差、存贷比过高、信用风险较大等缺陷,不能仅仅利用传统盈利模式即以利息收入为最重要支撑,必须进行金融创新以探求新的盈利增长点从而降低贷款的风险成本并有效地提高银行的营业收入。
2012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扩大农业保险险种和覆盖面,开展设施农业保费补贴试点,扩大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范围,扶持发展渔业互助保险,鼓励地方开展优势农产品生产保险。
健全农业再保险体系,逐步建立中央财政支持下的农业大灾风险转移分散机制。”这为村镇银行在农村开展与保险公司的银保协同机制创造了条件和机会。
近年来,广东、浙江、山东、新疆等地对各种“农业保险+ 信贷”模式进行实践创新,在一定程度上对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风险负担较大和农业“贷款难”问题起到了缓解作用,促进了农业信贷、农业保险以及农村金融三方面的共同良好发展。
一、银保合作
银保合作就是银行业与保险业两大金融行业为了达成共同目标并可以共同发展而进行资源共享,在业务上进行创新合作以谋求各自的利益。
银保合作从狭义上讲,是保险公司通过银行这一渠道来进行保险产品销售、保险费用代收、保险金代付等银行代理保险类业务。
对银行而言,就是借助良好的信用形象代替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从中获取手续费的一种特殊中间业务行为;对保险公司而言,就是保险营销中环节上的一种代理类中间业务。
而从广义上讲,却是银行业与保险业互相购买对方的股份,并通过该方式建立长期合作的关系,这样才能相互融合从而谋求共同的发展。
双方可以通过业务创新、开辟崭新的领域来扩大经营范围,获得更为丰厚的回报。
对于所要讨论的农村地区的村镇银行与保险公司的保险信贷业务,目前仍处在狭义的银保合作阶段。
双方只是通过互相的业务代理,尤其是村镇银行对保险公司的中间代理业务来谋求共同利益,并未上升到银行与保险机构互相购买股份的层次。
就目前中国的银保合作状况来看,寿险方面与银行的合作发展良好,而财险方面则稍为薄弱。
产险公司主要是通过银行信贷职能部门提供保险资源由产险公司业务人员上门办理业务和代理销售短期人身保险产品合作的方式,合作内容有企业财产保险、短期人身保险、汽车抵押贷款保险、个人住房抵押和按揭贷款保险、安居综合保险、金锁安居家财保险等;因受保险资源限制代理业务较少,还未能成为产险公司重要的业务增长点和销售渠道之一。
二、村镇银行信贷保险模式的盈利点分析
对广东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优惠信贷利率”模式,浙江的“新型农业综合保险+信贷+政府扶持” 模式,山东的“农户贷款+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模式,新疆的“保险+信贷+政府补贴” 模式进行分析,可以发现采用信贷保险模式的关键是银行与保险业务的协同,通过这种协同达到共赢。
这种共赢对村镇银行体现在两个方面促进了银行的盈利增长:企服快车面,降低了投资风险和信用风险,另企服快车面,减少了风险成本,信贷成本是影响银行业绩的主要不确定性因素。
信贷业务的信用风险最大,而信用风险是最为重要的,因此风险成本最高。
村镇银行的资本构成主要依赖于自身的未分配利润,而较少从金融市场上获得资本。
村镇银行往往以提高自己的经营程度来显示其安全性。
《新巴塞尔协议》规定:
资本充足率=总资本/风险加权资产*100%=(核心资本+附属资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12.5*应对市场风险所需资本+12.5*应对操作风险所需资本)*100%≥8%
由资本充足率的公式就可以得出银行安全性高的业务链:信贷风险下降=信用风险下降=资本充足率增加=银行安全性高。
村镇银行信誉不高,业务有限,负债缺乏弹性,为应付顾客提存必须保持相当数量的流动资产而使资产盈利率降低。
同时还必须拥有相当数量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来补偿信贷风险带来的损失。
这使资本成本曲线远离原点,不仅使最佳资本需要量很大,而且资本成本很高。
由此:信贷风险下降=信贷风险带来的损失减少=贷款损失准备金减少=最佳资本需要量减少,资本成本降低。
呆账准备金是弥补贷款损失的价值准备。
“信贷+保险”模式中,保险补偿了一部分贷款损失,使银行的预期贷款损失减少,也可以减少呆账准备金的数量。
银行通过收取手续费用,能够增加中间业务收入。
在“农业保险+信贷”模式中,所涉及的中间业务类型为代理类中间业务中的代理保险业务。
它对于村镇银行而言属于无风险类中间业务,村镇银行不运用自己的资金,以中间人的身份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并收取手续费。
该种中间业务风险低,成本低,收入稳定、安全。
尽管自中国银监会发布《意见》的近6年来,我国各省市(地区)的村镇银行就“农业保险+信贷”模式进行了诸多实践,例如:
广东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优惠信贷利率”,浙江的“新型农业综合保险+信贷+政府扶持”,山东的“农户贷款+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新疆的“保险+信贷+政府补贴”。但是,由于村镇银行刚刚进入市场进行实际操作,其不成熟的特点以及农村金融市场的天生弱质性,导致村镇银行在银保合作的问题上仍存在诸多问题。
三、村镇银行“保险+信贷”模式存在的问题
信贷过程中保险的介入,虽然解决了农村地区贷款难和村镇银行高信用风险的问题,却同时无可避免地使借款人的融资成本增加。
目前,利率上浮的问题在村镇银行经办的个人贷款业务中大范围存在。
在借款人的融资成本本就偏高的情况下,如果村镇银行信贷保险业务不能得到政府的补贴,将使借款人的融资成本更高。
“农业保险+信贷”的险种单一,贷款覆盖面窄。
在大部分农村地区,由于保险部门不愿承保或村镇银行放款谨慎,只针对少数产业开放信贷保险业务,生产业和养殖业的大额贷款申请并不能得到满足。
《意见》的颁布,使村镇银行在农村地区得以蓬勃发展,但相比之下,保险网点则严重匮乏,导致农民在办理保险业务时的不便。
目前,我国的保险机构在县级以下的乡镇地区网点较少,无法提供配套的服务,保险服务无法与先进的金融创新配套。
目前,多数保险公司存在赔款时理赔时间过长、效率过低的问题。
过于繁杂的事故认定程序、逐级审批制度以及严格的理赔手续,造成了保险服务的效率过低,无法适应农业需要。
四、关于村镇银行“保险+信贷”模式发展的建议
最大限度寻求政府支持,借鉴政策性银行的资金筹集方式,通过发行金融债券、财政拨款等组建专业的农业保险公司,也可以由政府、保险公司和村镇银行三方共同出资成立再保险机构来弥补农业保险损失。
加快产品开发,增加“农业保险+信贷”的保险种类。
保险公司应该主要针对农村地区的小额农业保险市场进行研究,开发处符合农业发展特色、能够最大程度满足农民需求的保险产品;村镇银行则需进一步与保险公司加强合作,逐步拓宽所涉及的领域,开创新的符合农民需要的信贷产品。
这样,既增加了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又能有效防范风险。
加快督促保险公司在乡镇设立网点,方便保险公司农村金融业务的开展,也有利于密切与村镇银行的银保合作。
只有真正深入农村地区,才能够更有效地开发出适合农民的保险产品和信贷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应该针对农村地区的特殊情况,尤其是农户小额保险市场,制定新的审批制度。
原审批制度较为刻板,程序复杂,时间过长,不能适应农业保险。
那么针对较为特殊的农村金融市场,应该简化审批流程、提高理赔效率。
文章来源于《时代金融》杂志2012年第2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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