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在办理多起的商业秘密维权案件中,发现普遍企业在商业秘密的保密措施上有着或多或少的漏洞以及认知错误,以下是本网针对该问题的简略解析。
能够证明员工知晓企业商业秘密范围及承担的保密义务的一般是保密协议文件,但并不是所有员工都会与企业签署此类文件。
因此在企业规章制度中做统一规定的目的在于能够对所有员工起到约束作用。
但是在协助客户设计保密规章制度的时候,笔者发现目前企业的规章制度一般是有对于商业秘密保密的规定,因此问题不在于没有保密制度,而在于员工是否知晓商业秘密保密相关的规章制度。
企业的保密规章制度尽管能在诉讼中提出,却未能证明员工知晓,这对企业而言是不利的。
保密协议文件是企业和员工双方签署,因此能确保员工知晓商业秘密保密范围、保密措施及承担责任,但规章制度一般只通过公告形式告知,难以确保员工确已知晓。
在商业秘密相关的劳动案件中,劳动者可以主张未曾知晓保密规章制度的存在,而否认用人单位由此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
为了有效解决员工知晓商业秘密范围、保密措施、保密责任却难以举证的问题,企业可以让员工在阅读完保密规章制度之后签名确认已经知晓,或签署保密承诺书,通过此方式告知无论是否处于涉密岗位,都需对在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这是作为企业员工的基本道德要求。
当然保密规章制度仅是保密措施之一,还需要配合其他保密措施共同维护企业商业秘密的安全。
【脑库商密法条指引】
《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的,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一)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
(二)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
(三)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
(四)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
(五)签订保密协议;
(六)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
(七)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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