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美国的“监听门”事件闹得沸沸扬扬,美国政府长期监听多国政要的电话及电子邮件等来往信息,引起了多国的公愤。
当然,我们不去管也管不了这个事情,但作为企业邮箱服务商,我们从电子邮件的监控监督来谈谈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现在大多数企业都开始使用企业邮箱(或叫公司邮箱)来对外进行公司业务沟通以及一些私人之间的沟通。
因为涉及到很多业务往来邮件,许多公司也在对员工的企业邮箱里的邮件进行监控或监督(邮件归档或邮件备份)。
所以,这里就会涉及到了一些可能的法律争议问题了。
我们知道,员工和企业各自角度不同,看待问题的结果就有差异。
就企业的角度而言,员工使用公司的电脑设备及公司的企业邮箱,本应该执行公司的业务而非个人私事,否则就是一种资源的浪费,因此,企业应有权对员工的工作加以监控。
但在员工的立场而言,员工会认为他们的电子邮件内容是个人的隐私。
企业任意监督他们的电子邮件,当然构成通讯自由权的侵害。
因此,企业内是否可以有权利用电子监督系统来监视员工的电子邮件,并检查其所使用的电子邮件,是一件可能有争议的法律问题。
一般情况下,企业员工有权对个人信件、电子邮件、电报、电话、传真及谈话的内容加以保密,禁止他人非法窃听或窃取。
隐私权制度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与现代通讯的发达联系在一起的。
信息处理及传输技术的飞速革新,使得个人通讯的内容可以轻而易举地被窃听或窃取,因而,保障个人通讯的安全,已成为隐私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不过应注意的是,民法的侵权行为,必须具有故意、过失等主观因素。
但企业监视电子邮件,或其他可能侵害隐私的情形出现时,若企业与员工间有事前的约定,或是默认同意,如员工明知企业的监视政策,但仍未加反对,则企业监视电子邮件的行为都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不能成立侵权行为。
企业对于电子邮件的监视问题,并不能仅在于法律面上着眼,还要考虑成本及因此对劳资关系带来的紧张、工作情绪与效率的影响。
因此,为了避免产生企业员工隐私权互相冲突,以及可能随之而来的民、刑事责任,建议企业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在企业的劳动合同或工作规则中制定企业邮箱的监视办法,声明企业的电脑及通讯系统,均属于企业的资产。
并声明电子邮件不能确保隐私,企业将定期检查员工电子邮件,使员工了解企业对于内部网络使用与监视的立场。
(二)说明企业邮箱的使用,限于工作相关的事项。
(三)教育员工,与员工沟通,使他们了解企业基础可以合法、合理地进行监视电子邮件,员工如果有不愿使人得知的邮件,应避免使用企业邮箱。
(四)对于违反企业电子邮件管理规则的员工,企业应有明确的奖惩方法。
总之,监视电子邮件的问题,是企业网络法律问题中容易发生的一个新问题。
然而这一问题如果仅依靠法律规范,难免过于僵硬且有不周全之处。
因此,企业应该采取事前的各项教育与预防措施,并提供合理的通知以告知员工监视及使用的情况。
这样,或许较能够兼顾到企业的商业秘密与员工的隐私权保护。
当然,美国早已颁布的《塞班斯法案》,中国也颁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从法律层面严格规定了作为上市企业,必须留存所有企业电子邮件收发内容和记录。
对这些企业来说,电子邮件的监控就不存在法律争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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