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院)就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Honda Motor Co., LTD.)(下称本田株式会社)与重庆恒胜鑫泰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恒胜鑫泰公司)、重庆恒胜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恒胜集团)涉“HONDA”英文及图形系列商标再审案作出最终判决,撤销了云南高院的二审判决,维持了德宏中院此前作出的一审判决,即判令恒胜鑫泰公司、恒胜集团立即停止侵犯本田株式会社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本田株式会社经济损失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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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中,恒胜鑫泰公司、恒胜集团公司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属于涉外定牌加工,二公司使用涉案图标的行为是否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上述焦点问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对此,有专家表示,最高院的判决表明,只要存在混淆的可能性,涉外定牌加工行为就构成商标侵权。
对于涉外定牌加工领域的从业者,接受国外客户订单时,应注意其贴牌是否与国内的注册商标雷同或近似,以避免知识产权侵权。
本田商标引纠纷
据了解,本田株式会社是一家专业生产摩托车等产品的大型跨国企业,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原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第314940号、第1198975号、第503699号“HONDA”英文及图形系列商标专用权,且核定使用类别均为第12类,包括飞机、船舶、车辆和其他运输工具等。
2016年6月,昆明海关下属的瑞丽海关查获了申报出口的一批摩托车,商标标识为“HONDAKIT”。
经查明,涉案产品由恒胜鑫泰公司申报出口,美华公司授权委托恒胜集团加工生产。
恒胜集团和恒胜鑫泰公司系总公司和子公司关系。
据此,2016年9月,本田株式会社以恒胜集团、恒胜鑫泰公司侵犯其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德宏中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其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其经济损失300万元。
二被告辩称,其系受美华公司授权的定牌加工,所贴附的“HONDAKIT”商标获得了美华公司的授权,故不构成侵权。
德宏中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在与本田株式会社注册商标相同和类似的商品类别上使用“HONDAKIT”文字及图形商标,且突出“HONDA”的文字部分,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此外,被告提交的通过认证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无法确认其行为系受美华公司授权的定牌加工行为。
据此,法院判决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
恒胜鑫泰公司、恒胜集团不服一审判决,于2017年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云南高院)提起上诉称,涉案产品系全部出口至缅甸,中国境内的相关公众不可能接触到该产品,且其行为并非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故未侵犯本田株式会社的商标专用权,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本田株式会社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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