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在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是现行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同时,根据现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规定,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在资质体系上是“相互独立、相互平行”的关系。因此,施工总承包在承包专业工程时,也需要具备相应专业承包资质。
不过,有的专业工程资质已并入相应总承包资质(如《实施意见》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高耸构筑物、电信、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堤防等12个专业承包资质)。在相应工程承发包过程中,可按工程性质和规模由具有相应类别和等级的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有的专业工程已取消资质要求(如《实施意见》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土石方、混凝土预制构件、电梯安装等7个专业承包资质),在相应专业工程承发包过程中,不再作资质要求,总包单位可以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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