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社会互联网时代已经开启,在互联网生活中我们能够查看到许多旧时代看不到的东西,能够通过互联网做很多的事情,看到世界各地的新闻,网络作品也因此诞生,但当前对于网络作品的保护人们还没有合理的概念,法律方面暂时也没有出台具体的网络作品保护规定,所以在网络上经常能看到抄袭的文章雷同的作品,那著作权法对网络作品保护的规定是怎样的呢?
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号)第2条规定: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和新的数字化作品均受著作权法保护,任何媒体,不论是传统媒体,还是网络媒体,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符合法定许可的条件,擅自复制、转载、传播他人作品的,均构成侵犯著作权,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我国《著作权》第9条规定:
“著作权人包括:
①作者;
②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
”根据这一规定,网络作品著作权的主体包括两类:作者和网站管理者。
作为作者,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不必多言,而网站管理者对其网页的整体享有著作权。
网页从文字、颜色到图形,都是以数字化形式加以特定的排列组合,而且网页也可以以有形形式复制,如存储在电脑硬盘上,打印到纸张上,具有可传播性。
网页在很大程度上构成了对网民的吸引,因而网站管理者都非常重视网页的设计,而且经常性地对网页进行改进,并对于大量来自传统媒体和网络上的信息,网络管理者必须根据需要对其进行分门别类,加以编辑。
在这些过程中,网站管理者在智力上、精力上和物质上都有较大的投入。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规定,它应该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而网站管理者则应视为作者,享有著作权。
网络作品让我们能够直接通过网络查看到所有人发布在网络上的作品,而不再像旧时代一样看每部作品都需要先找到相应的书籍才能进行阅读,大大的降低了阅读的成本,不过当前网络作品侵权的行为非常常见,相信随着法律制度的完善这种行为会离我们远去。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