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同创蓝天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主办的网站上传了其享有著作权的VR全景摄影作品,北京全景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4月18日,海淀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进行当庭宣判。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62000元及合理开支32500元。
本案是海淀法院受理的首例涉及VR全景摄影作品的著作权纠纷案。
原告全景客公司诉称:我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移动互联网和虚拟现实技术的研发公司,拥有专业的三维全景拍摄技术,创作完成了《故宫》《中国古动物馆》两部VR全景摄影作品,其中作品《故宫》已由北京市版权局进行了版权登记。
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其主办的网站上传了《故宫》《中国古动物馆》两部作品中的76幅VR全景摄影作品,侵害了我公司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权,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裁判。
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62000元及合理开支32500元。
被告同创蓝天公司辩称:原告主张的权利存在瑕疵,对于部分作品的权利无法得到有效的证明。
原告主张的76幅作品中,仅有43幅作品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其余33幅作品原告仅提供了电子证据,但是鉴于此类证据具有易修改性,故无法单独证明涉案作品的创作时间及作者信息。
我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并没有做出侵犯原告权利的行为,且对于他人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并不知情。
涉案全景作品全部由用户免费注册和发布,我公司均在用户协议中对遵守著作权法等进行了必要的提示。
我公司未对涉案作品进行任何编辑、整理和推荐,应当适用“避风港原则”。
我公司从未从用户提供的作品中获得经济利益,在收到起诉材料后立即对涉案内容进行了强制关闭,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过高且无证据支持,没有事实依据。
涉案作品在我公司网站展示期间的浏览量和传播度极低,原告作品的拍摄质量也远低于行业水平,律师费等并非本案必要支出。
综上,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涉案作品属于可360度全景再现客观物体和场景的摄影作品,依法应当予以保护。
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认定权利的证据。
本案中,原告提交了涉案作品电子底稿、作品登记证书及展示有涉案作品的原告网页打印件,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原告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辩称原告不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但未提交相反证据,法院对此不予采信。
被告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酷雷曼网站上提供了涉案作品的360度全景展示,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侵害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被告辩称其提供的是信息网络存储空间服务,涉案作品系由用户上传,其不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鉴于酷雷曼网站网页前端并未显示涉案作品的上传者信息,被告的法律声明中亦声称其网站上的所有内容均由其享有权利,且后台用户注册信息具有可修改性,原告对此亦不予认可,故在被告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其就涉案作品提供的是信息网络存储空间服务的情况下,法院对于被告的该项辩称不予采信。
被告应当就本案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因双方未提交原告实际损失或被告违法所得的证据,法院将综合考虑如下因素酌情判定赔偿数额:
第一,涉案作品均为全景摄影作品,具有一定的拍摄和创作难度;第二,被告将涉案作品直接展示在其网站上用于商业案例宣传;第三,涉案作品的在线浏览量较大,受关注度较高。
综上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合理,法院予以全额支持。
被告对原告因本案所支付律师费、公证费应一并予以赔偿。
宣判后,原告表示服从判决,被告表示保留上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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