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是证明申请人具备申请资格的文件。申请人按照所办理业务的具体要求附送相应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1)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应当符合《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所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已证明其符合规定的,无须另行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申请人为内地(大陆)自然人的,应提供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复印件(申报类别以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等表明申请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2)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提出异议申请的,异议人应提交其作为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3)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注册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的,申请人应提交其作为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4)其他情况下,申请人所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即可表明其具备申请资格,身份证明文件同主体资格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