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地方律师协会应当按照律师协会章程对依据本条例实施的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协助。
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80号)三(二):
“公职律师执业应取得公职律师执业证。试点期间,公职律师执业证(试行)由司法部统一印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颁发。申报的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3.与国有企业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
5.品行良好;
6.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
准备的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律师执业登记表》;
2.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3.居民身份证;
4.公司属于国有企业的证明材料;
5.蓝底证件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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