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往往需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同时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要求越来越规范、监管越来越严格的大环境下,申办方为确保医疗器械成功注册,规避因临床试验不规范导致注册失败风险,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除常规监查外,企业应根据临床试验常规监查的质量,在合适的时间组织独立于临床试验的第三方进行稽查。
第三方临床稽查应依据《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临床试验方案、企业及医疗机构相关的SOP进行稽查。
2016年6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总局关于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监督抽查工作的通告》附件1《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现场检查要点》及2018年6月1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征求意见稿)》中的提到的检查要点应在临床稽查过程中重点关注。
下面就在临床稽查过程中碰到的一些关键点及常见问题进行汇总分析:
1、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资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为经资质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自2019年1月1日起应为在备案系统备案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
2、临床试验机构应具有与受试产品相适应的条件,包括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人员、仪器设备、场地等;参与临床试验人员应是该医疗机构在职员工,同时需有GCP证书;受试产品与对照产品应在医疗机构使用。
3、临床试验开始前向省药监局提交备案:按照现行临床试验政策的解读,不管是2家中心还是多中心,申办者与每家临床试验机构签订协议或合同后,均可向申办者/代理人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后,即可开展临床试验。
4、对参加临床试验人员进行了培训:主要是通过启动会对临床试验人员培训临床试验方案和试验用产品的使用和维护等,在临床试验实施过程中若涉及方案的变更,也应及时对参与临床试验人员进行培训。
5、知情同意情况:核对ICF的数量,ICF应由受试者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和研究者在参与临床试验前签署,免于知情同意的情形需提供豁免知情说明以及豁免知情说明材料的伦理审查意见或批件。
6、临床试验过程应严格遵循临床试验方案:其中有两点需要引起重视,受试者筛选入选应严格遵循试验方案的入排标准,不仅要口头询问受试者,还应查阅HIS系统排查受试者是否符合排除标准,方案中规定的各种检查,受试者应按照规定时间在规定科室做方案中规定的项目,不应有缺项,不应有延迟。
7、临床试验的原始数据收集、病例报告表是否由临床试验人员填写?这点也要引起重视,由于研究者大部分时间较忙,没有时间填写资料,这时候可能出现CRC来帮忙填写原始数据,这是不允许的,但CRF可以由主要研究者授权的机构人员或CRC填写。
8、临床试验产生的数据应可溯源:CRF中的数据可在原始病历中溯源,检验科、影像科、心电室、内镜室等检查检验结果可在医院LIS、PACS等系统溯源。
9、不良事件及严重不良事件处理:临床试验中发生的不良事件均应按规定记录和处理,严重不良事件应及时处理避免对受试者权益造成损害、并在规定时间内将SAE报告监管部门。
对试验过程中发生的AE与SAE应全面核查,不应漏记漏报。
10、受试产品的管理:受试产品的管理包括运输、接收、处理、储存、分发、回收与销毁,临床试验过程中受试产品需要遵循物料平衡原则,接收=分发+回收+销毁,同时受试产品在运输、储存过程中要注意储存条件、有效期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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