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知一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第22447485号“鑫爱妃堡”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认为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五指定使用的“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属于相同服务,争议商标“鑫爱妃堡”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三、四、五显著识别文字“爱妃堡”,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三件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相同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指情形。
故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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