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某食品有限公司(简称申请人)于2006年成立,是一家集研究、开发、生产销售“土掉渣”系列产品为一体的连锁和培训的经营式现代企业,旗下拥有主要品牌“土掉渣”,该品牌经过多年的经营,“土掉渣”产品覆盖了国内三十多个城市,设立了数十家连锁专卖店,同时申请人在各大经营场所、门户网站、合作协议及各类宣传资料上大量使用“土掉渣”商标,已经产生较强的品牌效应,在国内具有较高的影响力与知名度。
2019年10月,自然人熊光浩在第30类“糕点,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年糕,大饼”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浩鑫土掉渣”商标(简称争议商标),并于2020年08月28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委托我司对“浩鑫土掉渣”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程序。
案件思路
我司对申请人“土掉渣”品牌进行深入分析后认为:“浩鑫土掉渣”商标完整包含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土掉渣”商标,给人的整体印象相近;核定使用的“糕点、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与申请人经营的项目存在极大的关联性,并从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进行详细论述,认为争议商标核定的商品与申请人烧饼等经营项目属于类似商品。
且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土掉渣”商标经过长期的使用和广泛的宣传,已具备一定知名度与影响力,若双方商标共存在于市场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
鉴于申请人“土掉渣”品牌在行业内的知名度与影响力,被申请人应当知晓申请人商标的存在,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明显具有主观恶意。
因此,我司指导申请人收集“土掉渣”品牌经过多年使用获得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证据材料,并据此主张“浩鑫土掉渣”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过审查,下发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浩鑫土掉渣”商标在“糕点、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年糕、大饼”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案件启示
在商标无效宣告案件中,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时需注意的要点为:
1.分析商标本身的近似程度;
2.分析争议商标核定商品与自身经营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对象等方面具有较大重合性从而主张商标共存易导致混淆;
3.搜集证据证明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具有的知名度及影响力,强调被申请人的主观恶意性。
本案主要从前述几个方面出发,进而认定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而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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