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创建于2002年,注册资本为4.8亿人民币,是一家集大型酒类及食品代理分销集团化公司,营销网络遍布全国,旗下拥有主要酒类品牌“玉兰”、“玉兰坊”。
2022年3月,上海某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称被申请人)在第33类“葡萄酒,白酒,黄酒,烧酒,鸡尾酒,薄荷酒,果酒(含酒精),朗姆酒,白兰地,酒精饮料(啤酒除外)”上申请注册了“海上玉兰”商标(简称争议商标),并于2022年10月核准注册。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委托我司对“海上玉兰”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程序。
案件思路
我司在接受申请人委托并对申请人商标情况进行详细检索分析后认为:
争议商标完整包含申请人在先核准注册的“玉兰”商标及“玉兰坊”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争议商标核定的“葡萄酒”等商品与申请人的两枚在先商标核定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鉴于申请人成立时间较早,企业规模较大,若双方商标共存在于市场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此外,申请人对“玉兰”、“玉兰坊”两枚商标均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宣传和使用,两枚商标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也获得过诸多荣誉,被申请人应当知晓申请人在先商标存在的可能性,理应尽到合理的注意和避让义务。被申请人非但未进行避让,仍旧申请注册了争议商标,其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性。因此,我司据此主张“海上玉兰”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该案审查后,支持了我司的主张,下发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海上玉兰”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案件启示
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时,一般从几个要点进行分析:
1.商标文字构成及显著识别部分的近似程度;
2.核定类别、类似群的重合性以及商品原料、功能、消费群体等的一致性,判断商品是否相同或类似,进而主张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3.搜集证据证明申请人在先商标具有的知名度及影响力,强调被申请人的主观恶意性。本案主要从以上几个方面出发,认定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而将其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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