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很多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为了使产品外观或者宣传的呈现效果更具设计感,通常都会挑选各类美观的艺术字体和图片对其进行包装和修饰。
但实践中,不少企业因为缺乏系统的字体、图片版权使用规则与风险管控规范,容易造成侵权问题,被权利人投诉或高额索赔。
企业应当如何在使用字体时正确规避著作权风险?创作者在发现自己拥有著作权的字体作品未经同意被使用在文具商标和包装上,应当如何维权?遇见此类案件的时候,法院又会怎样判决?前不久,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字体侵权纠纷案例。
该案中,被告某文具公司和某百货超市未经授权使用了原告张某某创作的字体作品,惹上了官司。
一审法院判决停止侵权并赔偿著作权人经济损失,二审法院作出只判赔偿,没有判停止侵权的判决结果。
一审和二审不同的判决结果分别是基于怎样的考量?《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记者对案件始末进行了详细梳理。
文具包装未经授权使用原创字体引纠纷字体的使用方式和场景愈发多样,但实践中,由于缺乏获取授权的渠道,部分使用人版权保护意识不强,导致字体类侵权纠纷频发。
本案中,一审原告张某某称,其在2009年1月开始构思着手创作,作品字体图形运用电脑绘制而成,经过不断的修改,于2011年12月1日在广州创作完成。
2015年,原告取得了《作品登记证书》,载明作品名称为 张某某锐谐体 。
在作品的独创性说明中写道,创意从汉字文化背景出发,希望在打造现代感的同时,力求用一种和谐的表现方式去诠释。
目前常见的美术字体过于传统,不能满足创作需要。
同时张某某还提供了 张某某锐谐体 字库字符集,包含本案诉争的 热、可、擦、乐、倍、书、写、长、度、大、容、量、全、针、管 等字样。
随后,某文具公司先后注册取得了 乐可擦热可擦 商标,核定使用在笔、笔芯等商品上。
2020年5月,原告和南京市石城公证处公证人员来到被告某百货超市。
原告购买了某品牌中性笔两盒以及其他商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对整个购买过程进行了公证。
经比对,该文具公司在涉案商品上所使用的 热、可、擦、乐 字体,公司商品包装装潢中使用的 倍、书、写、长、度、大、容、量、全、针、管 等字样字体与 张某某锐谐体 字库中的汉字在笔画、笔数及汉字部件的位置、字体关系、设计风格上完全一致,仅在商标中将 擦 字进行了对话框的设计。
随后张某某将某文具公司、南京市江宁区某百货超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公司和超市立即停止使用、销售并销毁所有带有 张某某锐谐体 简体字库单字的商品包装、标识、宣传品等,赔偿经济损失及其他合理开支150万元以及承担该案的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某主张的涉案十几个单字的笔画特征与现有公知领域中其他字体相比具有个性特征,体现了一定的独创性,能够独立构成美术作品。
某文具公司未经张某某许可,在其注册的商标标识及商品包装装潢中使用张某某享有著作权的涉案十几个单字字体,侵犯了其享有的美术作品复制权、获得报酬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法律责任。
因此,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要求该文具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8万元。
该文具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兼顾权利人经济损失和侵权人经营利益二审法院南京中院经审理认定,该文具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著作权侵权。
该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字体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该文具公司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以及该文具公司是否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法院认为,涉案14个汉字字体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原因在于美术字是经过加工、美化、装饰而形成的文字,是一种运用装饰手法美化文字的书写艺术。
美术字的设计者需对汉字的局部与整体进行全面的把握。
设计者根据创意和追求的艺术风格或艺术效果,在基本笔画形态确定的基础上,重点是在结构的安排和线条(笔画)的搭配上,协调笔画与笔画、单字与单字之间的关系。
涉案争议的美术字 张某某锐谐体 ,笔画上并非简单的加粗,笔画和笔画之间的连接与其他字体有明显区别;字体结构上增加了菱角设计,使得字体更加和谐;单体字体在对称性上表现得较为合理等。
这些均体现了设计者的独创性。
一审判决认定涉案字体的14个字具有独创性,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
在确定赔偿责任时,一审和二审法院都参考了该文具公司使用和市场经营情况等因素。
企服快车面,使用涉案字体的相关注册商标及包装装潢在消费者中形成了一定的影响,该文具公司涉案使用行为使其获得了一定的市场经济利益。
因此,若禁止该文具公司继续使用涉案字体,会给涉案相关商品的营销造成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
另企服快车面,从赔偿范围来看,赔偿数额考虑并包含了该文具公司经营性收益,超过张某某销售一份字体字库的价格和收益,已经足以弥补张某某少销售一份字体字库产品的利益损失以及涉案侵权行为可能给张某某造成的损失。
综合各因素并考虑公平原则,二审法院认为再行禁止该文具公司继续使用涉案14个汉字字体已无必要,也不公平。
故二审法院虽然认定一审判决停止侵权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但是基于该案具体情况以及为兼顾权利人经济损失和侵权人经营利益,对张某某要求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该文具公司赔偿张某某损失及合理费用28万元,驳回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也提醒相关企业经营者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应注重合规性审查,及时排查风险消除隐患。
对权利人明确声明保留权利的商业用途字库或图片,尽快下线处理,或联系权利人获取授权并支付费用。
字体侵权为何二审仅判赔偿而不判停止侵权?在版权保护日益受到重视的今天,字体侵权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
然而,一些人对于字体侵权案件的二审判决结果存在疑问,为何仅判赔偿而不判停止侵权?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赔偿和停止侵权都是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赔偿是对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进行的经济补偿,而停止侵权则是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以防止侵权行为的继续发生。
在一些字体侵权案件中,二审仅判赔偿而不判停止侵权,可能是因为侵权行为已经停止或者难以执行停止侵权。
如果侵权人已经主动停止了侵权行为,或者侵权行为已经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那么继续判决停止侵权可能就没有实际意义。
此外,赔偿金额的确定也是考虑因素之一。
在一些案件中,赔偿金额可能已经能够充分弥补权利人的损失,并且对侵权人起到了惩罚和警示作用。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认为不需要再判决停止侵权。
需要注意的是,字体侵权的判断和判决结果并非一成不变。
在不同的案件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并依法作出判决。
同时,对于权利人来说,及时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也是非常重要的。
总之,字体侵权案件的二审判决结果是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判断的,赔偿和停止侵权都是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在面对字体侵权问题时,建议权利人及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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