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有效通知后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的,适用避风港规则

——威海嘉易烤生活家电有限公司诉永康市金仕德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

1.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被侵权人依据侵权责任法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发出的要求其采取必要措施的通知,包含被侵权人身份情况、权属凭证、侵权人网络地址、侵权事实初步证据等内容的,即属有效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自行设定的投诉规则,不得影响权利人依法维护其自身合法权利。

2.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所应采取的必要措施包括但并不限于删除、屏蔽、断开链接。“必要措施”应遵循审慎、合理的原则,根据所侵害权利的性质、侵权的具体情形和技术条件等来加以综合确定。

案号:(2015)浙知终字第186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信·裁判规则

1.当网页提供者的举证达到高度可能性标准时,应当认定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地位,可以适用避风港原则

——商晓娜诉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

认定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应当坚持服务器标准,对于仅提供链接者应当认定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身份的认定,可以结合网页标注信息、用户付费时显示的收费信息,结合网页提供者同页面其他类似内容访问时后台数据所显示的链接跳转信息进行综合认定。当网页提供者的举证达到高度可能性标准时,应当认定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地位,可以适用避风港原则。

案号:(2017)浙8601民初1014号

审理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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