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民沙先生借给朋友王某30万元,两人关系好,王某没写借条,只是给沙先生邮箱里发了一份借款协议的扫描件。后来,王某因经营失败,竟不承认当初借过钱。沙先生在公证处的帮助下,对那封有借款协议扫描件的电邮公证后,通过法律途径要回了钱。
沙先生当初是信任王某,才没好意思要他当面写借条。如今王某不承认借钱,沙先生只好寻找证据。当初的借款协议在王某手上,自己不可能要得过来。
无奈之下,他只好来到南京市石城公证处,希望公证员帮他出主意。公证员得知当初王某给他发过电子邮件,里面有借款协议的扫描件后,建议沙先生办理电子邮件证据保全公证,然后起诉王某。后来,沙先生登录电子邮箱,在公证员的现场监督下,将其与王某的电子邮件下载并打印,附于公证书中。
南京市石城公证处(南京市石城公证处地址:中央路19号金峰大厦7楼,南京市石城公证处电话158-2729-0669)的公证员介绍,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沙先生的这份证据可作为辅助证据,结合银行汇款记录,证明当初借款事实存在。
不久前,沙先生通过公证处公证后的证据,到法院起诉王某,要求还钱,得到法院的支持。公证员提醒市民,对电子邮件和电子聊天记录,通过公证后,一样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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