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贝甜”饼店在国内各地区有不同的经营者:上海艾丝碧西食品有限公司、北京艾丝碧西食品有限公司、南京艾丝碧西食品有限公司等。
原告上述3个注册商标未曾实际使用,仅做了招商宣传,包括2016年12月将其微信公众号认证为“巴黎贝甜”和“巴黎贝甜PARISBAGUETTE”,发布“芭黎贝甜中国事业部……全国招商……来自韩国服务中国www.baguette.com.cn”的招商内容;在“www.pariscroissant.cn”和“www.baguette.com.cn”网站上发布“巴黎贝甜BARIS BAGUETTE”烘焙加盟的宣传。
原告诉称,被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大众点评网的北京站上传大量“巴黎贝甜”店铺信息,与原告涉案的3个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故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1,020元。
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01、大众点评网上相关信息的上传者不是汉涛公司,而是北京艾丝碧西。
故原告认为被告行为构成直接侵权的主张不成立。
02、原告涉案3个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与“巴黎贝甜”提供的餐饮服务不构成类似。
03、“巴黎贝甜”系在先使用且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
原告涉案3个注册商标的最早申请注册日为2014年7月,且均未实际使用。
而自2004年起,“巴黎贝甜”饼店就已在国内多个城市开设,至2012年9月已达100家门店。
显然“巴黎贝甜”使用在先。
同时,综合“巴黎贝甜”的经营时长、门店范围、宣传推广、媒体报道、获奖情况等因素,可以认为对于烘焙行业的其他经营者、消费者等相关公众而言,“巴黎贝甜”标识与其经营者之间已经建立起了稳定的联系,构成在先使用且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
04、原告注册商标不具有使用目的且存在恶意。
1.原告行为属于恶意囤积商标。
原告及其关联主体在没有任何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先后申请注册八百多个商标,还注册专门的商标转让网站销售商标。
此种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的立法目的,损害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不正当地挤占了有限的商标资源。
2.原告申请注册商标存在恶意。
原告注册商标中的“芭黎贝甜”与第三人在先使用的“巴黎贝甜”仅一字之差,读音相同,两者英文仅首字母不同。
原告商标获准注册后未予使用,反而利用第三人的“巴黎贝甜”进行微信公众号认证及进行烘焙店铺的加盟宣传。
可见,原告了解“巴黎贝甜”品牌,其注册商标中使用“芭黎贝甜”并非巧合,而是出于攀附“巴黎贝甜”品牌商誉的恶意。
原告在此情况下起诉在先使用人侵权,属于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行为。
05、原告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原告的上述行为可以认定其存在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商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的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及滥用商标权的行为,在商标注册和商标权行使两方面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应得到保护。
通过如上分析,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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