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在网站上发布的招商加盟信息中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如果构成商标侵权时网站经营者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围绕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马路边公司)诉天下商机(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天下商机公司)、成都班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班花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日前所作的判决给出了答案。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指出,天下商机公司对班花公司注册、发布加盟信息没有尽到相应的管理和审核义务,事实上为班花公司的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构成帮助他人实施侵权的行为,应当与班花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020年10月,马路边公司将班花公司、天下商机公司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主张班花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在天下商机公司经营的www.txooo.com网站(下称涉案网站)上发布“马路边边”麻辣烫串串香加盟信息,侵犯了其对第21125511号“马路边边及图”商标(下称涉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天下商机公司为班花公司的上述侵权行为提供平台,帮助其实施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
据此,其请求法院判令班花公司、天下商机公司共同在涉案网站首页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赔偿其经济损失14.2万元及合理开支8000元。
班花公司辩称,其没有实施侵犯马路边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涉案网站上显示的信息并非是该公司的领域和控制范围,马路边公司提交的证据仅能显示其与天下商机公司产生了相关联的关系,涉案侵权行为与其没有关系。
天下商机公司主张,其主观上没有侵犯马路边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的故意,而且其作为一家互联网信息发布平台,并没有从班花公司被诉侵权行为中获取任何经济收益。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班花公司未经马路边公司许可,在天下商机公司经营的涉案网站上使用与涉案商标相近似的标识,侵犯了马路边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天下商机公司事实上为班花公司的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构成帮助他人实施侵权的行为,应当与班花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法院于今年1月一审判决班花公司、天下商机公司连带赔偿马路边公司经济损失4万元及合理开支4000元。
班花公司与天下商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天下商机公司主张其已经对班花公司信息发布者手机号进行了验证,审核并获取了班花公司信息发布者的企业营业执照,而且涉案网站明显位置发布了相关免责声明,其也没有从班花公司被诉侵权的展示信息行为中获取任何经济收益。
班花公司则坚持一审的辩论意见,不同意天下商机公司的上诉请求,主张涉案网站域名由天下商机公司控制,没有证据证明班花公司上传了相关的材料在该网站上,即使需要承担责任也应由天下商机公司独立承担。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班花公司为涉案加盟信息的发布者,其在涉案网站上发布的麻辣烫串串香加盟信息中,存在多处将被控侵权标识“马路边边”与“马路边边及图”作为识别涉案加盟信息中提及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的标识加以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马路边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有特定的联系,构成商标侵权。
天下商机公司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未采取必要审核措施对班花公司发布的涉案加盟信息进行审核和管理,应与班花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班花公司与天下商机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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