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不同的纳税行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确认上各有不同,因此,难免会出现收到款项需要开具发票的情形。
那么,有没有在未发生纳税义务的情况,无需纳税申报,而又需要给“付款方”开具发票的业务呢。今天小编就来跟大家讲讲这“增值税普通发票”当“收据”使用的3种情况。
案例一
东方房产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为湖南长沙,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与机构所在地为同一区。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登记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30日前,2017年2月8日进行了预售,取得预收款100万元。
开票解析
根据相关政策,房产公司在没有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时,收到的款项都为预收款(除合同另有规定及直接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情形外)。
对于预收款,需要开具发票的,通过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V2.0.11版本):
选择“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项目编码开票。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通过“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实际上就视同于开具了“收据”,无需进行纳税申报。
案例二
佳新连锁超市,2016年11月对外预售“购物卡”,面值2000元/张,城西公司一次性购“购物卡”100张,总金额20万元。
开票解析
根据相关政策,单用途卡、多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多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企业在销售充值卡时,通过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V2.0.11版本):
选择“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项目编码开票。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上就相当于开具了一个“收款收据”,是不需要进行预交税款与纳税申报的。在充值卡进行实际消费时,再根据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进行纳税申报。
案例三
A 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发了B 房地产项目,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是2015 年3 月15 日,2016 年1 月15 日开始预售房地产,至2016年4 月30 日共取得预收款5250 万元,已按照营业税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A 房地产企业对上述预收款开具收据,未开具营业税发票。2017年2月开具发票时,该如何开票。
开票解析
2016年5月1日前后,为全面实施营改增的过渡期,所以在很多税收政策处理上会需要进行一定的衔接,秉持“对于征税主体发生的一项应税行为,不重复征税”的原则,对上述案例中所出现的情况,需要补开发票的,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由于已经缴纳营业税所以不再征收增值税,也不通过申报表体现。
在补开发票时,通过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V2.0.11版本):
选择“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项目编码开票。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上就相当于开具了一个“收款收据”。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第九条第(十一)项规定: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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